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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村改居”后遗留问题的建议

时间:2018-03-05 10:15:46信息来源:阅读:

bet0365委员   朱胜武

  2002年,恩施市进行了大规模的村组合并,在此过程中,全市各个乡(镇、办事处)(除龙凤镇和白杨坪镇外)集镇所在的村和城区三办周边的村民委员会直接改为居民委员会。原村民委员会内的农村居民户口性质没有改变,身份仍为农业人口;原村民委员会所属的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没有改变,仍为集体所有;原村范围内的集体资产未做相应的处置。目前,全市这种“村改居”的居委会(农村居委会)共有20个。
       “村改居”完成后,与原村委会相比,在人员构成、集体资产的管理、处置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社区居民由单一的原村委会农民变为原村委会农民、现居委会辖区范围内非农户口人员以及从其他地方迁入的农民组成。二是原村集体土地“发包”、集体资产处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演变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原村委会农民代表性下降。三是原村集体资产使用由原村集体组织成员使用演变为现居委会全体居民使用。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管理的人员是城市居民(非农户口),管理的资产是国有资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管理的人员是农民,管理的资产是集体资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集体资产的处置使用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贪污、挪用、侵占、占用、处置、抵押、平调集体资产。
       对照“村改居”后的现状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居委会对原村委会集体资产的管理、处置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一是居委会不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无权管理集体资产。二是居民代表中有城市居民和外地迁入人员,不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权对村居合并前原集体资产的使用和处置进行表决。三是居委会内的非农户口及其它外来人员占有、使用集体资产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四是以无效决议处置集体资产损害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诱发社会不稳定问题。
       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将“村改居”后的居民委员会一分为二,成立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管理非农户口及其它外来人员和国有资产,村委会管理原村范围内的农民及集体资产。
       二是在农村居委会内新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成员代表及其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制定章程,具体负责集体经济组织内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新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居委会的领导,但财务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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